主旨:有關本市學校遙控無人機(飛行器)新增、刪除或修正禁止及限制區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10月7日府交運字第1090255224號函辦理。
二、貴校空域若有新增、刪除或修正公告禁止飛行區域之需求,請填寫「遙控無人機(飛行器)禁航區座標暨開放申請表」,倘無變更需求則免回復。
三、禁航範圍座標請以「多邊形」為主,且確實框選貴管欲提報禁航區域範圍,為符合最大化開放場域及土地管理機關權責區域管理等原則,爰請此前以座標為中心畫設半徑200公尺為禁航區範圍之學校(名單詳如附件一),務必依規定調整禁航範圍(座標查詢方法請參見附件二)。
四、為利本局行政作業,請務必於109年10月21日(星期三)下班前將「遙控無人機(飛行器)禁航區座標暨開放申請表」(附件三)核章掃描檔,免備文逕以Email擲回本局承辦科彙整,逾期提送之資料將延至下一更新週期辦理。
五、倘有遙控無人機相關問題,可至本府交通局官網-查詢服務-遙控無人機專區查詢。
六、檢附「尚未調整禁航區之學校名單」、「遙控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