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休假改進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
(二) |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交通費用業別,包括交通運輸業及加油站,交通運輸業納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加油站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
三、 | 另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不追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