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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22-02-16 | 點閱數: 185
四、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申請身分僅限低收入戶(不包括中低收入戶)身分,一年兩次。國中小為義務教育105年廢除學業成績須及格規定但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得申請。另高中職以上學校,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者,得申請。一年級新生學期免審核成績。須於3/8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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