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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21-03-01 | 點閱數: 312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2日臺教秘(五)字第1100016687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請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及重複領取者應請辦理繳回等規定。
   
三、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
四、 另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自行留校備查無需交至審查學校,查核有疑義時另通知繳交。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0年1月、2月、3月之三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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