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有關政府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決標前過失公開底價行為是否構成刑法過失洩密罪及處理方式,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3年10月15日廉肅字第10306007630號書函暨本府政風處103年10月20日桃政安字第1030007527號辦理。 |
二、 |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因此倘開標主持人於決標前有過失洩漏底價行為,即涉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之嫌,各所屬政風機構應陳報本處,並由本處陳報法務部廉政署立案審查。至於個案上是否構成犯罪,則由承辦檢察官就個案案情判斷。 |
三、 | 為避免開標主持人因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誤將底價公開,請各校加強宣導,或在開標處所適當標示警語,提醒開標主持人注意底價公開時機,避免誤觸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