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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20-03-02 | 點閱數: 395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9001748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請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及重複領取者應請辦理繳回等規定。
三、教育部作業網站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09)年2月27日至3月26日止,逾期不受理。桃園市書審日為109年3月18日,3月18日至3月26日若低收入戶之學生已填妥申請書及經過各校初審通過,請速電洽承辦錦興國小協助後續辦理,申請作業逾3月26日晚上12時無法上網登錄受理,且後續無補申請作業,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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