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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19-02-18 | 點閱數: 471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108年3月11日止,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公費,請在每年4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請各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至3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本要點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者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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