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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5-05-08 | 點閱數: 792
主旨: 轉知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並自104年4月30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4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4009591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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