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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校園公佈欄 | 2018-06-25 | 點閱數: 589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規範目 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 並 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 範 。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 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 指 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者正確資訊源 、 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

三、尊重智慧財產 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 權保護之。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上 傳於公開網站。

(四) 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 任
意轉載 。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 統 使用者不得為 下列行: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網路 資 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者不在此限 。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 鎖 信或無用之 息,以灌爆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正 常運作 

(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佈告欄BBS )或類似功能之方法 散 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之 訊 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研究等相關活動或違法行為 。

五、網路之管 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 者,得暫停該使用之 權 利。

(四) BBS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使用規則 者 ,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法 令 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 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 侵
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一者,不在此限 :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

(二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情事時為取得證或調查不 當 行為 。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

七、違反之效 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應加重其處分 。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人尚應民、 刑 法、著作權或其他相關令負律責任 。

八、處理原則及程 序 各校訂定之園網路使用規 範應明於。 前項 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 範之行為人,或防規 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 則 、比例原則 及法律保留。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 申 訴和救濟機制 。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內委員會指 定 專人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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