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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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龜山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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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8716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重申請各校落實教學正常化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本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本市「國民中學及市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要點」及本市「國民中小學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重申上開部分法規內容,請各校確實依法辦理: |
(一)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並加強輔導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課程及教學,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1、 | 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
(1) | 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 |
(2) | 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
2、 | 教學活動正常化: |
(1) | 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
(2) | 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
(二) | 本局為輔導及促進本市國民中小學教育正常發展,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1、 |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學生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
2、 | 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考試。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保密,不得公布任何成績排名。 |
3、 | 國中於正式課程時間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得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 國中九年級得辦理留校自習,其辦理應依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及相關規定。 |
(三) | 本局為規範公私立國民中學開放學校部分教室及圖書館等場地,提供學生安靜讀書環境,特訂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要點」: |
1、 | 實施對象為國中九年級學生自願到校自習者。 |
2、 | 實施時間於上課期間,以放學後到晚間八點前,寒暑假期間以不超過晚間八點前為原則。 |
3、 | 各校得視學校環境及條件評估辦理,並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規定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
(四) | 另鼓勵各校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多元社團活動,擴大學生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及開發潛能,並發展學校特色,學校可依本市「國民中小學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社團活動。 |
三、 | 承上,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教學正常化,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於活動開辦前,務必做好說明事宜,以避免家長或外界誤解之情事發生;另本局每年皆將派員至各校進行教學正常化訪視,以全面落實教學正常化。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 |
副本: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