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享有平等之就學機會,鼓勵其進一步提升學業成績,俾利未來能和一般人一樣有相同的發展機會,同時為使「公益信託慶寶社會福利基金」補助該等學生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2.補助對象及項目
(1)就讀公立國民小學、公立國民中學(包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立高中職(包含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一~三年級)及本公益信託基金同意補助之私立高中職(包含五專一~三年級)等學校,其學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
B.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其實際收入無法負擔教育費用者。
C.家中成員重病或住院致無法負擔教育費用者。
D.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負擔教育費用者。
E.其他經校方實際瞭解確有需要給予補助者。
(2)補助項目:
A.學雜費(不含代辦費,中低及低收入戶已領取政府補助者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可申請就學貸款者,亦不得申請此項)。
B.書籍費(僅限教科書)。
C.制服費(限新入學學生申請)。
D.文具費(限就學必需使用之文具)。
E.營養午餐費(已接受其他公私立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F.早餐費。
G.交通費或住宿費(擇一申請)。
(3)計算方式:請參考附表一。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及文具費請附上單據,營養午餐費、早餐費及交通或住宿費請填寫計算方式(103學年度下學期實際上課天數以92天計算)。
3.申請作業方式
(1)由各縣市政府推薦需補助學校,經本公益信託基金業務承辦單位篩選後主動發函申請要點予篩選之學校,由校方統一向本公益信託提出申請,另副本寄送縣市政府。
(2)申請截止日期:104年3月2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3)申請補助之學校應繳交資料:
A.資料核對表(附表二)
B.申請人明細表(範例如附表三)電子檔(請至http://goo.gl/7EOgWA下載)
C.申請人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D.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證明)與學雜費繳費單據等。
(4)校方應逐一詳填相關附表資料,若有資料填寫不全,該筆資料視同無效。
(5)校方應詳實填寫學生需補助事實及所需金額,如經查核確有惡意欺瞞之情事,該校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公益信託之補助。
4.審核作業
(1)本公益信託基金業務承辦單位接獲各校申請文件時,逐一核對申請名冊及各項文件是否符合。
(2)本公益信託基金業務承辦單位依年度預算及各學生情形核定各校補助金額,並通知各校審核結果及補助名單與金額。
5.款項撥付:
(1)各校申請獲准之助學金,於本公益信託基金業務承辦單位完成審核後撥付。
(2)助學金統一撥入學校,由校方確實轉發受助學生個人使用,本公益信託基金業務承辦單位得抽查校方是否轉發獎學金予受助學生個人,若有未轉發至受助學生個人或有惡意欺瞞之情事,該校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公益信託之補助,並依法追索及移送法辦。
(3) 本公益信託基金業務承辦單位於撥款日前二週通知學校,各校應於指定期限前(撥款日前一週)開立與附件格式相同之同等金額「收據」,(需蓋用學校印鑑),並由受助學生於經審核後之「明細表」簽名,連同校方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併寄送本公益信託基金業務承辦單位,憑以撥付款項。
(4)校方開立之捐款收據經審核無誤後,即由公益信託基金撥付款項。
6.實施及修訂:
(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議決,得隨時修改之。
(2)本辦法經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