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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17-08-28 | 點閱數: 749

一、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除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外,悉照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之就學費用優待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其子女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請有需要的同學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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