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行政院函頒「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行政總處健康檢查相關函釋規定,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2497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本府104年度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依「104年度桃園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104年度本市總預算各機關暨各區公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如下: |
(一) | 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4,000元。 |
(二) | 各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每年補助14,000元。 |
(三) | 各區公所區長每年補助14,000元。 |
(四) | 各二級機關首長每2年補助6,000元。 |
(五) | 高中、國中小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每2年補助6,000元。 |
(六) | 40歲以上公教人員(含駐衛警)每2年補助3,500元。 |
(七) | 未滿40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每3年補助3,500元。 |
(八) | 幼兒園廚工每年補助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