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 貴局函詢自行選修或參加碩士學分班後考取碩士班,前所修學分或經抵免者,得否列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中「個別選項」-「訓練及進修」項目採計評分一案,經本府轉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2月24日總處組字第1040024533號函辦理,並復 貴局同年1月29日桃消人字第1040002867號函。 |
二、 |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4年9月16日局力字第0940025744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薦送或非經機關薦送,以取得學位為目的之進修者,與一般訓練以提升工作效能、增進學識經驗為目的者不同;且受考人於修業期滿取得學位,係於「學歷」項目採計,其修業期間之修業學分,係為取得學位之必要過程及要件,兩者具有因果關聯,尚難重複採計為訓練評分。至有關受考人於參加甄審未取得學位時,其修習學分得否於陞任評分標準表「訓練及進修」項目採計一節,因不符教育與訓練分別採計之意旨,未便採行。貴局所詢旨揭事項,茲以類此學分班雖與取得學位為目的之進修不盡相同,惟參酌上開原人事局94年9月16日函釋意旨,其於就讀研究所前修習之6學分業經校方同意抵免部分,已構成取得學位之必要過程及要件,自應俟取得學位後以「學歷」項目計分,不得重複於「訓練及進修」項目採計評分;至其考取研究所前所修學分未經抵免者,得依 貴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基準表規定採計評分。 |
三、 | 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