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9年5月修正之消防法第6條,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如一般透天厝),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俾利火災發生時及早知悉、迅速應變,降低人命傷亡及財產的損失。
106年住宅用火災警器補助經費執行對象:(屬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列並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
(一)屬本市獨居長者(65歲以上)、身心障礙及中低收入等弱勢族群為優先補助(以下簡稱補助對象1)。
(二)狹小巷弄(紅區)周邊、起火戶周邊及住宅式宮廟(以下簡稱補助對象2)。
(三)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列場所(含老舊社區〈如眷村〉及透天厝),或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餐廳、小吃店、小型工廠等存有易燃物場所(以下簡稱補助對象3)。
符合以上資格者,以同一人同一地址補助一只為原則,不得重複安裝,但如為同一人搬遷不同地址或同址多個不同弱勢者,視實際情況得補助之,請洽就近之消防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