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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7-01-03 | 點閱數: 600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 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88局考字第016364號函規定,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三、 前開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所定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之情形,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並未及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自105年12月20日起,旨述情形得從寬比照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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