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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16-11-01 | 點閱數: 813

第一條 「財團法人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培育本市卓越清寒學生發

展稟賦才能、加強對本市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協助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積極 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實現人盡其才的教育目標,特訂定『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

【甲】一般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85分以上。

【乙】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75分以上。

()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

第三條 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國小12(含身心障礙學生 5),每名發放獎學金新台幣3,000元整,國中12(含身心障礙學生5 ),每名發放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整,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第四條 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清寒暨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1.申請書(請從本社網站http://www.shenmao.com下載列印,請勿更改格式)。

2.前學年之成績單。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4.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一般生無需繳交)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以上文件除成績單外,影本請以A4紙張為之(21×29.7公分,如同申請表紙張大小),如未達申請資格、資料文件不符、不齊全或無法辨識者,恕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此外,本會保留申請核准之權利,除成績單正本之外,所有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第六條 每年申請一次,於1025日起至1123日止;以掛號郵寄328桃園市觀音區工業二路121號,信封外並註明:申請桃園市財團法人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優秀學生獎學金。(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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