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機關人員經他機關遴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之委員,於辦公時間參加相關會議之差假事宜,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393300號函訂頒「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一、成立評選委員會(七)6.內容,略以:公務人員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獲他機關遴聘為評選委員,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職務相關會議或活動,依銓敘部96年4月16日部法二字第0962796203號書函,得由服務機關本於職權覈實核給公假。 |
二、 | 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銓敘部上開函文各1份(如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