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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16-09-29 | 點閱數: 763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6日臺教秘(五)字第1050121893A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有關「10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
、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四、請各校主動積極協助辦理,並下載相關文件提供學生填報。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
請各校通知符合資格學生辦理申請及領款等相關手續時,務必落實保密學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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