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95057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生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爰辦理 本案之補助。 三、本案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經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三類學生之書籍費、家長會費。 (二)中低收入戶及經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二類學生之學生團體保險費(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生團體保 險費用已另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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