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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16-09-01 | 點閱數: 680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05年9月29日止,請各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前開要點第二至三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
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
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1紙(繳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用途:105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
(二)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三)優待名冊1份。
(四)印領清冊1份。
1、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
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經費原始憑證依據本局105年7月20日桃教會字第1050056135號
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府核銷。
2、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及「原始支出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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