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19日總處給字第1050047944號書函辦理。 |
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已於105年5月18日修正公布,將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原為250人)。所稱托兒設施係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托兒措施係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上開規定規範對象包括公私部門。 |
三、 | 行政院業於97年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另本府為協助公教員工獲取托育相關資源,前於105年5月31日以府人給字第1050133655號函請各機關學校積極與各托育服務機構洽簽托育合作同意書,洽簽著有績效,將另案辦理敘獎事宜。 |
四、 | 有關本府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相關優惠措施,可逕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
五、 | 檢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