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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 - 校園公佈欄 | 2016-07-25 | 點閱數: 63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莊文凱
電話:033322101#7521
電子信箱:chargeus@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龜山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50055982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教育部籌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之需,請各校於105年7月19日(星期二)前上網提供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2035A號函辦理。
二、 為審議課程綱要,教育部依前開條文規定設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與分組審議會。有關本次課審會徵求推薦之委員類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之相關規範如下:
(一) 本次課審會徵求推薦之委員類型如下:
1、 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
(1) 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學者。
(2) 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
(3) 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
2、 教師組織成員。
3、 校長組織成員。
4、 家長組織成員。
5、 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
6、 社會公正人士。
(二) 課審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惟第1次聘任之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任期為2年。
(三) 所聘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 審議大會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五)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六)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三、 為廣納各界人才,請惠予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推薦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與發言摘要。上網推薦之網址:http://bit.ly/299C0rm。
四、 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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