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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5-01-12 | 點閱數: 1412
主旨: 有關103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寒假出勤相關規定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查教育部99年7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90124376號函略以:
(一) 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學校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學校公務人員於寒暑假以外期間,除應每日上班8小時外,為符學校教學需求,加強行政服務,各校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辦理(惟加班補休或加班費之核發,應配合學校規定),公務人員因而配合加班,不受每日上班8小時限制,惟寒暑假期間學校仍應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
(二) 學校如實施前項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
1、 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
2、 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3、 各項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三) 學校如實施彈性上班,仍應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不得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且不得降低行政效率。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訂定寒暑假期間職員上班方式配套措施,並確實向全體師生妥為宣導。
二、 另查教育部98年1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80008454號函及98年2月24日台人(二)字第09800026930號函略以,「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之一週應以休業式(開學日)起往後(往前)計算以為妥適,其「一週」係以「7日(含例假日)」計算。
三、 依行政院103年6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7902號函略以,104年春節農曆正月初三(2月21日),因適逢星期六,爰於2月23日(星期一)補假。
四、 綜上,103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日為104年1月20日、第2學期開學日為104年2月24日,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於下列期間應全日上班;其餘寒假上班日上午應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全校行政人力的五分之一於校內辦公。
(一) 學期結束後一週上班日:104年1月21日(星期三)至1月27日(星期二)。
(二) 開學前一週上班日:104年2月17日(星期二)至2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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