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代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相關規定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2月17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8962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說明如下: |
(一) | 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第3項及第27條規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獲聘時,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敘薪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辦理。 |
(二) |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定位: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1條等規定,進用持有審定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之人員,係為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其身分非屬代理教師或約聘僱人員。 |
(三) |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依據該署103年10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0951號函: |
1、 |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持有審定合格教練證者,比照本辦法以運動教練資格敘薪。 |
2、 | 未持有代理級別審定合格教練證者,其專業加給按八成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