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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4-12-23 | 點閱數: 2635
主旨: 有關代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相關規定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2月17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8962號函辦理。
二、 本案說明如下:
(一) 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第3項及第27條規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獲聘時,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敘薪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辦理。
(二)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定位: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1條等規定,進用持有審定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之人員,係為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其身分非屬代理教師或約聘僱人員。
(三)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依據該署103年10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0951號函:
1、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持有審定合格教練證者,比照本辦法以運動教練資格敘薪。
2、 未持有代理級別審定合格教練證者,其專業加給按八成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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