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縣103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兼任導師之聘書是否需以新機關重新製發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查教育部99年10月1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90516186號函說明二: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實施國民教育之學校名稱如下:一、縣 (市) 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之名稱; 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縣 (市) 立之名稱。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直轄市及行政區之名稱;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直轄市立之名稱。…四、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依設置地區,冠以直轄市或縣 (市) 之名稱。」據此,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所屬學校係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配合改名,教師聘期尚無須重新計算。至聘書製發事宜,宜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處。 |
二、 | 為因應本縣103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學校教師聘書應配合更改學校名稱,其聘期尚無須重新計算。惟為求簡化行政作業、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本縣各校原發教師聘書、兼職聘書之效力予以延續,不需重新製發;至於103年12月25日後新製發之聘書、兼職聘書,則應配合更改學校名稱,以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