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自103年12月1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內政部103年12月1日台內移字第103095485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旨揭修正係依行政院103年3月21日召開「研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報公務員赴陸進修與違規違常問題探討與策進作為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之配套措施,並配合103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辦理。 |
三、 | 另內政部重申赴大陸之相關程序及違反者將處以罰鍰之規定,請各機關確實遵循: |
(一) |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管制期限者)及縣(市)長:直轄市長及縣(市)長應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1星期前,其餘人員於3星期前,將申請表送內政部審查許可,違反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 |
(二) |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應將申請表送內政部申請許可,違反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