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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4-12-08 | 點閱數: 958
主旨: 函轉有關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權責機關是否須註銷原行政懲處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3005416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前揭來函說明內容略以:旨揭疑義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附件1)及銓敘部歷來函釋(附件2),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競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同一違失行為作成懲戒處分之實體議決後,自無待權責機關再行註銷,原懲處處分當然失其效力,惟為維護人事資料完整,仍宜於人事資料中詳實註記;必要時,權責機關得將原懲處處分失效之事實,通知當事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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