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3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5076C號函辦理。 二、旨揭原則修正重點:增列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為教師得兼職機關(構)(第3點)及增列教師至香港及澳門學校兼職之限制;刪除教師得兼任外部董事、監察人及獨立職能監察人職務之規定及增列其落日條款(第4點)。請確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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