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復貴局105年2月24日桃原教字第1050001576號函。 |
二、 | 依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要點規定,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學生午餐資格如下: |
(一) | 本府社會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中低收入戶學生。 |
(二) | 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學生,經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
(三) | 家境清寒學生,經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
三、 | 倘就讀本市所屬學校原住民族學生符合上開資格之一者,得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導師提交學校審查委員會審核,學校審查委員會保留最終審核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