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5231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係「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考量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未支領薪俸,如該等期間不予納入生育補助基準計算,尚與「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規定未予納保年資不納入生育給付之計算標準相當。為期與公保法生育給付衡平一致,留職停薪人員生育補助計算基準為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薪(俸)額支給基準為準,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