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桃園市立龜山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10500066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辦理。 |
二、 |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6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之「公報與法令」項下查閱瀏覽。 |
三、 | 本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