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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6-01-13 | 點閱數: 705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12月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33951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減)免學雜費及已領有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係指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又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2年3月20日局給字第0920006986號函釋以,公教員工身心障礙子女已領取「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因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不合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 今人事總處考量各級政府針對特殊身分者給予之社會福利獎(補)助目的及內涵多元,須就各該獎(補)助發給之性質認定其是否與教育及助學相關,如各地方政府發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之教育代金非屬上開性質,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又子女教育補助請領係以學期為單位,爰該代金之性質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各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前開原人事局92年3月20日函同時停止適用。
四、 查本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之教育代金係依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於103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辦理,旨在協助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且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確實無法到校就讀之學生。上開學生因障礙特質及教育需求各異,且一般學校無法符合其就學之特殊性所提供相關專業醫療設備(如:呼吸器、血液透析器等),以致無法於學校就學學習,發放教育代金係補助該生未能享有入學之相關權益,其性質非屬就學費用(學雜費)減免,亦非屬獎助學金,爰已領取該代金者,亦得依人事總處前開函規定,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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