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節水行動教育人員獎勵及懲處原則
-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節水行動獎懲原則(以下簡稱獎懲原則)第七點規定,教育人員之獎勵及懲處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參酌獎懲原則另定規定辦理,特訂定本原則。
- 教育人員之獎勵基準,應參酌獎懲原則第五點規定辦理。
- 各機關(構)、學校有獎懲原則第六點所定事由者,參酌下列方式課予教育人員責任:
- 本部教育人員、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首長:參照本部職員獎懲要點第八點規定,由本部以書面告誡方式辦理。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及教師: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由各該管機關、學校納入成績考核之參考。
- 第一款以外之本部所屬機關(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育人員:由各該機關(構)、學校參酌前二款處理方式,依其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前二點規定辦理所屬教育人員之獎勵及懲處。
- 依獎懲原則第三點規定,因正當原因致用水增加者,不適用獎懲原則懲處規定,本部列舉機關學校因正當原因可能致用水增加之情形如附件供參。
機關學校因正當原因可能致用水增加之情形
- 員額增加、基地建築增加、新建工程、新增大量用水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