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5-12-21 | 點閱數: 612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

常用連結

[ more... ]

龜山國中行事曆

災害示警

連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