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10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特殊身分學生適法疑義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42656號函副本辦理。
二、 揆諸「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第10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0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等3辦法所稱「以一次為限」,係指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等3類別學生,分別擬於返國、回國、來臺就讀各教育階段學校時,依據「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第6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分發或輔導入學之次數限制。
三、 另據「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3條第3項,「依前2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係指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入學,據同條第1、2項規定,得享有超額比序總積分、考試成績之加分優待,惟經錄取,無論是否入學,即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