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龜山國中112學年度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依據民國110年02月18日府教特字第1100035318號令修正辦理
提112年9月22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二)「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
(三)「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實施方式: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地點:本校特教組。
(三)申請所需內容應包括:
(四) 學校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協調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五、經費:
(一)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所需之費用由本校身心障礙資源班經費或本校其他經費核支。
(二)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行負擔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會經濟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六、本辦法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