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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獎學金專區 | 2015-10-16 | 點閱數: 1013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中、小學清寒優秀學生(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
(二)成績標準:
1、一般學生:平均80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60分以上者。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生需繳交文件(請依順序裝訂,表件為影本者,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一)申請書。
(二)103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成績單(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三)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將依各校推薦總人數及學生家境清寒情形核定獲獎助名單(非推薦即可獲獎),訂於104年11月公告得獎名單。

四、獎學金實施辦法及申請書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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