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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4-11-04 | 點閱數: 1104
主旨: 有關貴校函詢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會代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07764號函辦理併復貴校103年9月19日自小人字第1030006337號函。
二、 案經教育部釋示如下: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復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其中所稱教師會代表係依教師法第26條之規定設立、報備及立案之人民團體。是以,本案自無法由教育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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