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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5-10-01 | 點閱數: 833
主旨: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按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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