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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校園公佈欄 | 2022-04-13 | 點閱數: 142
一、 依據本局110年7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00060132號函續辦。
二、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四點:「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三、 檢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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