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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 - 校園公佈欄 | 2015-09-23 | 點閱數: 82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王瑞蓮
電話:3322101-7457
電子信箱:q0617@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龜山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教學字第10400711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71124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解釋令,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9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40236658號函辦理。
二、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
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
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
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
,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正本: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副本: 2015-09-23
10:36:49
104000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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