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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4-10-28 | 點閱數: 991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修正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規定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參酌司法院87年6月5日釋字第455號解釋意旨,基於平等原則及維護公教人員依法服兵役之權益,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年資核頒服務獎章。至志願役軍職年資之併計,因志願役軍職年資得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核頒忠勤勳章,爰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又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規範意旨,上開軍職年資如有依國防部訂定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三、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4月29日八十三局考字第14247號函、96年4月17日局考字第0960009540號書函、96年9月5日局考字第0960027276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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