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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9-01-17 | 點閱數: 478
說明:  
一、 依內政部108年1月4日內授移字第108093044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直轄市長、政務人員及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復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因此,各機關如有前述人員擬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請依上開規定程序向本府提出申請,作業期程如下:
(一) 直轄市長及政務人員(含退離職人員):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包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前申請。
(二)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申請。
三、 又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4點規定,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及警監四階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申請。
四、 另為因應慣用英語習慣之申請人需要,檢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3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1份,請視實際需求提供申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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