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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7-05-04 | 點閱數: 647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4月24日府教特字第1060050832號函辦理。
二、 自106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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