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8月31日原民教字第1050051459號函暨本局105年8月31日桃教中字第1050067275號函(諒
達)辦理。
二、教育部修訂「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下稱教育部要點)第3點第1項,修正後規定略
以,凡設籍我國之低收入戶國民中小學生,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得申請該助學金(取消有關在學平均成績及格
之限制)。原住民族委員會爰配合教育部修訂規定,修正本案助學金申請表之注意事項。
三、檢附新修正之申請表1份,請各校參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