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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4-10-21 | 點閱數: 821
主旨: 為教育部函釋教師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得否申請介聘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99011號函轉教育部103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26138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第4項)教師涉有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4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三、 承上,教師如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教師因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符申請介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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