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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校園公佈欄 | 2014-12-01 | 點閱數: 1009
主旨: 有關 貴局建議修正「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貴局人事室於本處103年9月3日人事主管會報提案之決議暨銓敘部103年10月31日部退四字第1033893517號書函辦理。
二、 查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五、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上開規定之意旨係為不重複給與原則及經濟效益考量,改以發放慰問金之方式辦理,並限制各機關學校若無上開特定之除外情形,不得再為所屬執行公務之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三、 茲 貴局為保障同仁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性質活動之保險權益,提案建請銓敘部修正旨揭辦法第7條規定,據銓敘部函復略以:辦理文康活動之工作人員(非單純參加文康活動者),係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對象(亦得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之條件,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至於其餘單純參加文康活動之人員,係依前開要點規定,投保旅遊平安保險。旨揭建議關涉本辦法之訂定意旨及國家資源分配之優先順序,宜作通盤考量,爰銓敘部先錄案研究後再議。
四、 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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